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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办法

       第1步: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;

第2步:受理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,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予以许可的,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、委):

  现颁布新版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、《道路运输证》,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,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。在核发期间,新证、旧证同时有效,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。2006年12月1日起,旧证废止。
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,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,有条件的地方,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《道路运输证》IC卡,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。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,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。电子证件与纸质《道路运输证》同等有效。
附件:1.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
  2.《道路运输证》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(章)
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主题词:新版 道路运输 证件 通知
抄 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(处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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